(一)旧政策回顾
此前,纳税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
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0号意味着当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时,其性质属于股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流转税。
国税函[2009]585号,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新政策规定
2010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一文,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重大调整。
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从新旧增值税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企业重组过程中,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重组过程中,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3、企业重组过程中,只是实物资产的转移,则不符合13号文的规定,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增值税处理一般分析
一、支付方分析
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增值税问题,从支付方(股权收购中为收购方,资产收购中为受让方,企业合并中为合并企业,企业分立中为分立企业)来讲,一般与支付标的相关。我们知道企业重组过程中一般包括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股权支付,一般不涉及流转税问题,即不涉及增值税问题。非股权支付中,如符合13号文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支付,不征收增值税,如非股权支付只是资产的支付,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相对方分析
从重组另一方来说(股权收购中为转让方,资产收购中为转让方,企业合并中为被合并企业股东,企业分立中为被分立企业股东),也与让渡的资产性质相关,如为股权,一般不涉及流转税,同样不涉及增值税问题;如为动产则涉及增值税问题,资产涉及负债同时转移,如符合13号文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移,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注销清算时的分析
企业重组过重中,经常会遇到企业注销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号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行为。企业清算处置资产时,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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