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请问一家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其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企业从库中领出一些自用,是否要补交这部份已抵扣的进项税?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规定: “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⑴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休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⑵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 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 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 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⑶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⑷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⑸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⑹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 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后自用一部分,如果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且符合国税发[1993]2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除项目,不需作进项转出补缴已抵扣的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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