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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入废渣生产的水泥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

——更新时间:2009-09-21 09:30:57 点击率: 3182
    一家水泥制造厂(立窑法,设计年产量10万吨)的会计向笔者咨询,该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附近有煤矿和大量的煤矸石,为了节约资源,该水泥厂掺入煤矸石,生产325标号和425标号的水泥。据有关部门测算,该厂掺入的煤矸石比例达到35.3%,因此2008年以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可在2008年年终结算时,税务机关告诉他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水泥不能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要补缴11万余元的税款,而且他们厂生产的水泥以后也不能再享受该政策,对此他表示不能理解。
  笔者翻阅了最新政策法规,向他做了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政策规定,只有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且符合掺废比例的水泥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应照章征税。
  对于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就是说,如果1吨水泥的体积是0.8m3,生产1吨水泥掺入煤矸石330公斤(体积是0.27m3),所需原料总重量为1150公斤,则体积比为33.75%(0.27/0.8),重量比为28.7%(330/1150)。虽然体积比大于30%,但重量比却小于30%,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而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是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建设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等条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应准备相关的材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同时还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明确,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另外,《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先评估后退税,即对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暂停退税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办理退税审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将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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