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新近设立的生产性企业,准备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请问,新条例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有无变化?
答:基本没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明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二是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三是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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