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比实际增加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7-12-06 05:00:27 点击率: 3824
问:按财税(2002)7号规定: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纳税额进,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按此规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而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15栏“免抵货物应退税税额”要求填写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的金额(若没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情况下此额相当于出口货物增值税额),那么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就比实际增加,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解释是:增加的税额和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部分会在下期给予退回企业,即先征后退(本人理解)。请问这样操作与“财税(2002)7号”规定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该如何执行?
答:这样的操作与“财税[2002]7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国税发[2002]11号进一步明确了财税[2002]7号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15栏“免抵货物应退税税额”要求填写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的金额。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免抵退税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其实是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抵不完的部分在免抵退税总额内予以退税。也就是说,免抵退税的应退税额,是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不用于抵扣而直接退给出口企业的那部分进项税金。而企业的同一增值税进项税金,要么用于抵扣,要么用于退税,同一进项税额不能又退税又抵扣销项税额。如要用于办理退税,就必须从进项税金中转出,也就是要将出口企业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写到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15栏“免抵货物应退税税额”,从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