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消费税法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4-23 10:15:55 点击率: 337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成文日期:2008-02-25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