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要财务事项的信息披露
重要财务事项的信息,在格式上表现为资产负债表年报的三个附表,包括:
1.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要求按“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等10个项目,分别填报“期末账面余额”和“年初账面余额”。
2.应交税费明细表,要求按“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十几个税费种类,分别按“期末账面余额”、“年初账面余额”两栏进行填报。
3.利润分配表。该表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利润分配表”的结构基本相同。
利润分配表既披露小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的具体情况,也反映了小企业财务上从利润表的“净利润”过渡到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的具体过程,该表的“上年金额”栏各栏目,应按照上年度利润分配表的“本年金额”各项目的金额填列:“本年金额”栏的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列:
(1)“净利润”项目,按本年度利润表的“净利润”项目“本年累计金额”填列;如果为亏损,以“-”号填列;(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应按照上年利润分配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本年金额”填列,或者按照本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初余额”填列;(3)“其他转入”项目,填报年度内按规定用盈余公积补亏等转入的金额;(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填报小企业按照规定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5)“提取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提起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分别填报外商投资小企业按照规定当年提取的“三项基金”;(6)“利润归还投资”项目,专门填报当年中外合作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金额;(7)“应付利润”项目,填报小企业当年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小企业将按照规定程序将税后利润转作资本(或股本),也应在“应付利润”项目填列,或在“应付利润”项目下增设“转作资本(或股本)的利润”项目填列;(8)“未分配利润”项目,填报小企业当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果为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资产负债表中“本年余额”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四)小企业或有损益的信息披露
1.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小企业对外担保,一般指财产抵押、财产质押,还包括信誉保证。对外担保分六种情况:(1)以本企业财产向本企业债权人设定担保;(2)以本企业财产向本企业债务的保证人设定反担保;(3)第三方(包括出资人、业主或其他人,下同)以其财产向本企业的债权人为本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4)第三方作为保证人为本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5)小企业以自有财产为第三方的债务设定担保;(6)小企业作为保证人为第三方的债务设定担保。
对于担保,应以文字叙述披露相关信息:(1)披露担保的原因,应按照以上六种情况叙述担保形成的原因,说明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义务。(2)披露涉及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资产名称要写“特定财产”。比如“本企业××街××号的门面房”;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应写出特定资产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和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3)与担保财产对应的债务金额,一般只披露担保的债务本金,但应注明“担保受偿金额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和应由债务人负担的相关费用”。(4)对于信誉担保,即纯以保证人身份设定的担保,披露时除应说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义务外,还应披露担保金额和担保债务清偿的进展情况等。
2.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信息披露。所谓“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中的“决”,既指判决、裁决,也应指执行完毕。判决、裁决(均调解结案,下同)而未执行或只部分执行,相应的诉讼、仲裁仍应理解为“未决”。未决的诉讼、仲裁存在可能为企业带来损失,当然,少数案件也可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准则》要求对这类事项应在附注中作出披露,具体包括事由、目前进展情况和涉及的标的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未决的诉讼、仲裁,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既包括本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成为原告、原诉、被告、被诉的当事人,也包括小企业作为保证人作为连带被告、连带被诉的连带责任人,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也应作出估计。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企业则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是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理由”。按照《准则》第三条的规定,小企业也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处理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披露。
(五)发生严重亏损的持续经营计划和未来经营方案的披露
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差,可能会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甚至资不抵债而致破产清算,这样会对职工、税务机关、债权人、投资者等相关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准则》要求发生严重亏损的小企业,应在附注中对这种情况下的持续经营计划、未来经营方案等补救和改进措施作出披露。
(六)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披露
《准则》实行了会计向税收趋同的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事项已大大减少。但是仍有一些事项导致所得税申报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这些事项包括:
(1)政府补助的确认;
(2)会计上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税收上实际发生原则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3)税收上存在的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优惠条款和业务招待费按比例限额扣除等形成的永久性差异。
披露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可借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和相关附表,其中尤以申报表的附表三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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