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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之五──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管理

——更新时间:2006-09-26 04:18:48 点击率: 3252
  1、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和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和使用,而且即使确实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时候,也不得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的。
  (2) 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各项有关增值税涉税资料的。
  (3) 有下列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却仍未改正的:
   1)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的;
   2)  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购买专用发票的;
   3)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的;
   4)  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的;
   5)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
   7)  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的;
   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4) 所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免税项目者。
  (5) 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没有按时申报纳税者。
 
  2、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内的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之时,都必须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 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 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3)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在国境之外销售应得劳务。
  (4)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的时候,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此时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
  (1) 字迹清楚。
  (2) 不得涂改,财务人员如填开错误,不能直接在发票上涂改写错的内容,而必须将原发票作废,加盖“作废”章或者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然后重新开具正确发票。
  (3) 项目填写齐全。
  (4) 发票与货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收金额相符。
  (5) 各项内容正确无误。
  (6) 全部联奖必须一次性填开,上、下联次的金额和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严禁套开发票,严禁开具大头小尾票。
  (7) 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应当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8) 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随意提前或延迟。
  (9) 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发票必须按照序号顺次使用,发票所注明的日期必须按照公历纪年顺序填开。
  (11) 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12) 专用发票(电脑发票除外)各联次上“销货单位”栏目中和各项内容(销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得手工填开,必须加盖蓝色专用印章方才有效。
 
  4、退货或折让发票处理
  会计法和税法都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有购货提供退化的适当证明,方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处理销售退回业务时,禁忌未取得适当证明,专用发票处理不当。
  税法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要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关销项税额的凭证。
  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关销项税额的凭证。
 
  5、发票的保管工作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严格保管增值税专用 发票,设立专人专库进行发票的保管,并将其所有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妥善保管,留存备查,将其取得的所有专用发票抵扣联按照日期顺序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同时将其尚未开具但是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专用发票上缴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统一销毁或在税务机关监督之下当场自行销毁。
  纳税人的专用发票一旦丢失或被盗,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马上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失,由税务机关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等情况,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开刊登遗失声明,以免他人冒用丢失的专用发票。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将受到税务机关罚款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其主管税务机关停止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但是禁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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