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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3:14 点击率: 3181

一、标题:
停业登记办理流程
二、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税务机关经办人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经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十、告知文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一、其他说明:
1、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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