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8)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简小型微利企业涉税资料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现就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规定附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再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不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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