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6)16号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软件用户指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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