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6]133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近期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逐项对照税务总局提出的要求,全面细致地做好各项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省国税局对有关事宜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6月份是营改增纳税人首个纳税申报期,也是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的关键节点。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在《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实施基础上不打折扣落实税务总局提出的20项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要求,紧抓薄弱环节,结合实际情况深化运用,制定详细服务优化升级方案,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首个申报期工作平稳有序、顺畅运行。
二、加强宣传,做好申报辅导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通过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营造更加浓厚社会氛围。针对性开展营改增纳税申报辅导,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提供上门辅导、首次申报专窗等多种优化便民办税措施。帮助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引导纳税人错峰预约申报,推广多渠道申报方式,确保申报高峰期秩序井然、过渡平稳。
三、规范制度,全面保护纳税人权益
确保各项服务制度和兜底责任落到实处,一线窗口单位要切实落实好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绿色通道、流动导税、领导值班等服务制度及兜底责任,确保纳税人业务有人办、咨询有人答、疑难有人解。提高12366热线咨询质效,强化对技术服务单位监管,畅通投诉渠道维护纳税人权益。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督导检查,对纳税服务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省国税局将对各地的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各地要于2016年6月3日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改进建议通过函件行文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人:冯超 联系电话:020-383519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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