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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