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6]52号
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平稳实施,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办税,根据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管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在一定过渡期内委托地税部门代征。为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税务总局研究编写了金税三期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代征的业务需求,现下发给你们参考。未使用金税三期系统的地税部门应按照“一个窗口、一台电脑、 一个系统、一人操作”的总体原则,参照本次下发的需求,先期启动二手房交易相关信息系统的修改升级工作,并依后续下发的营改增相关文件进行修正完善。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务必于2016年4月28日前完成系统开发、联调测试、安装部署及培训等有关工作,确保二手房交易委托代征业务正常开展。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货物和劳务税司 曾令琪 电话:01063417755 13810106405
财产和行为税司 常 新 电话:01063417771 13911230506
收入规划核算司 管 丽 电话:01063417538 13810371998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陶 元 电话:01063418661 18600809611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王 平 电话:01063417690 13910085621
金税三期工程 夏 芳 电话:13911394899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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