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5)54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 19号)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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