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税则号列:72251100和7226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税则号列:72251100和7226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补贴税税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由于既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又征收反补贴税,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合并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三、凡申报进口取向性硅电钢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和俄罗斯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或俄罗斯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及最高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俄罗斯,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或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补贴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反补贴税的征收比照上述公告中对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和临时反补贴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4月11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二○一○年四月十日
原产国
(地区) |
厂商名称 |
税率 |
美国 |
AK钢铁有限公司
AK Steel Corporation |
7.8% |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
19.9% | |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
64.8% | |
俄罗斯 |
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
OJSC “Novolipetsk” Steel (NLMK) |
6.3% |
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VIZ-Stal LTD |
6.3% | |
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
24.0% |
原产国
(地区) |
厂商名称 |
税率 |
美国 |
AK钢铁有限公司
AK Steel Corporation |
11.7% |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
12.0% | |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
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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