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实施前的特殊时期,为了防止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成品油导致税款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相关成品油生产企业服从改革大局,自觉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工作,主动依法纳税,禁止出现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防止企业利用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非正常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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