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基本涵盖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现梳理相关政策如下。
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对财税〔2013〕52号文件的明确
◆财税〔2013〕52号文件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小贴士:
◆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暂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没有设定截止期限,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却设定了截止期限,但在税收术语上并没有采用“暂免”这一提法。这就暗示着相关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都有进一步调整或者规范化的可能。
◆上述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政策涉及的小微企业,既不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财税〔2013〕52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条件即可。
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常情况下,上述小微企业暂免或者免征了增值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也会得到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按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新办小型微利企业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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