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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发布广州市科技计划2016—2017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穗科创字〔2016〕67号

——更新时间:2016-04-01 04:13:21 点击率: 17644

    四、纸质材料受理点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将纸质材料报送到项目组织单位(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点详见附件4),由组织单位加具推荐意见后集中报送至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点,市科技创新委不直接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纸质材料。

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点为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地址:越秀区连新路47号1楼;联系人:张斌、闫宇琪;联系电话:83322975、83321259)。

 五、申报要求

(一)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申报限制:

1.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的市科技计划专项类别。

2.项目负责人在研和当年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3.申报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得申报(申报单位为高校的,限制到二级院、系,由高校负责审查)。

科技计划专项(专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取消项目申报单位3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已获立项的作撤销立项处理并通报,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记录不良信用。

(三)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时提供能证明项目前期研究基础与进展、项目水平相关文件(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授权证书、新药证书、临床批件、名牌产品证书、奖励证明等)。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按照各专项(专题)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其中,2016年1月1日以后(含2016年1月1日)注册成立的,提供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因上市原因或央企无法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企业,需附上具有说服力的证明和有关上市说明,并提供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签订并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及预期目标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申报的合作事项应与合作协议相关内容一致。

与市外单位联合申报的,广州市内单位须为第一申报单位,主要的成果转化地和实施地应在广州市。

(六)项目申报人及申报单位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潜在风险。

(七)纸质申报书(须附目录及附件证明材料)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组织单位签章齐全,项目组成员签名、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日期等内容填写齐全。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方式为无线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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