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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八──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06-09-29 10:38:37 点击率: 3917
  1、优惠对象
  允许享受减免优惠的企业必须是属于税法明确规定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不能适用这一条优惠,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也不能适用这一条优惠。例如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经过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或从事购进各种饮料、食品的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等,都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对于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 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2) 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 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的销售;
  (4) 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5) 投资公司按法规从事投资业务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业务。
  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兼营非生产性业务,企业在当年是否可以获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企业当年的生产性经营收入与当年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企业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50%,那么企业即使当年正处于“免二减三”的优惠期间之内,当年也不能享受减免税收优惠。
  此外,还要求企业的经营期限(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至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必须在10年以上。对于得到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足法定年限的,除了企业确实是因为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向我国政府补缴当初获得的免征或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2、优惠起始年度认定
  优惠起始于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这种规定远远要比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减免税优惠得多。
对于在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如果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而当年又有获利的,企业可选择下一年度为获利年度的起算期。但企业当年所实现的利润必须计算纳税,而且即使下一年度企业出现亏损,企业也必须把下一年度作为优惠期的第一年开始计算。
 
  3、亏损弥补与获利年度、减免期限确定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连续计算“免二减三”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迟或中断计算。
企业开办初期发生亏损,以5年亏损弥补期限内,弥补完该亏损并有盈余的那一年度为获利年度,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定期免税和减半征税的优惠。定期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不能因期间发生亏损而延长,即如果亏损弥补期限与免减税期限同处于一个时间段内,两个期限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不能相互延长期限。可见,与内资企业补亏政策不同的是,外资企业所得税补亏与企业获利年度和减免税期限有联系,减免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适用亏损弥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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