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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十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税

——更新时间:2006-09-29 10:46:34 点击率: 3925
  1、超过新增所得税税额不得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的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可抵免新增所得税计算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正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的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到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3、抵税设备范围
  可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在1999年7月1日以后以货币购买未使用过的,由国内企业生产制造并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国产设备,具体包括生产经营性(含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但属于下列情况购买的国产设备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1) 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属于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举的设备;
  (2) 1999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设备,或者1999年7月1日以后购买已使用过的设备;
  (3) 所购买的设备属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4) 以非货币交易方式换入的设备;
  (5) 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工具、器具;
  (6) 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设备;
  (7)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部门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商业部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生产制造企业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从而准确判定是否为国产设备,以保证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4、可抵免设备投资额
  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国产设备在购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虽然在会计上作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处理,因其不属于购买设备发票中的金额,故也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5、企业申请时间
  企业申请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审批的办法。企业当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以免延误抵免或被税务机关拒绝受理。
  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属于退还增值税范围的,在申请增值税退税的同时可以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剔除增值税税款),并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办理申请退还增值税的情况。对抵免企业所得税批复之后,增值税不予退还造成少计抵免税额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6、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税
  (1)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20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2) 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3) 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4) 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纳税的税款
 
  7、追加投资的抵税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这就是说,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来计算抵免,而不是以项目来计算抵免。不管是原投资还是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均是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应以企业为整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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