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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0第7号公告:明确原汇总纳税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累计亏损的后继处理问题

——更新时间:2010-09-07 08:56:39 点击率: 2860
    日前,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公告》对原汇总纳税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累计亏损的后继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也解决了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公告》中涉及企业最头疼的一件事儿。

  “汇总纳税”是指总机构(母公司)和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申报方式。我国对于汇总纳税的纳税原则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所得税制”,即以独立法人作为征税主体的一种所得税制度。也就是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别于以往的“企业所得税制”。

  在以往,国务院曾经批准过一批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2008年1月1日起,我国企业所得税统一执行“法人所得税”。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17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该《通知》明确: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注意,《公告》和《通知》执行日期均为2009年1月1日起。而《公告》成文于2010年7月底,也就是说在《公告》成文时,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已经结束了。这也就产生了前面我提到的《公告》中涉及企业最头疼的一件事儿,即以前年度累计亏损的后继处理问题。实践中,这类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算的亏损”均未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弥补。怎么办呢?好在有国税函[2010]249号的出台,再配合上《公告》中明确的处理方法,这类企业是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下面,就对《公告》中明确的处理方法进行说明:

  第一、“亏损”是指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

  第二、企业集团各成员中,只有截至2008年底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才能参与分配弥补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第三、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第四、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第五、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举例:
     A子公司 B子公司  C子公司 D子公司 E子公司 集团总
                             公司

2008年底  -200   50    -400  -600   300  -850
盈亏情况

各子公司占 16.67% 盈利不  33.33% 50.00%  盈利不  --
总亏损比例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

各子公司可 -141.67 --  -283.33 -425.00  --  --
分担亏损额
  (注:如果总公司自身也存在亏损额,那也应分担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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