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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

——更新时间:2010-11-02 11:06:24 点击率: 3474
    某公司经营花卉种植,有员工20人,2009年资产总额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该公司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200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500元(28000×25%÷2)。今年国家加大对中小企业优惠力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的,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王经理遂到税务机关进行相关政策咨询,并要求同时享受农、林、牧、渔业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王经理自己算了一笔账,今年公司在资产、员工等方面与去年一样,假设仍盈利28000元,则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0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再减半征收,今年只需缴纳所得税14000×20%÷2=1400(元)。王经理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想同时享受农、林、牧、渔业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显然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王经理不过是按自己的想法对文件断章取义。根据实际情况,该公司满足农、林、牧、渔业优惠条件,也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但不能叠加享受两种优惠,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优惠。

  如果选择农、林、牧、渔业优惠,减半征收,则适用税率25%.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花卉种植项目“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也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选择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按王经理假设的今年利润仍为28000元,则应纳所得税28000×50%×20%=2800(元)。

  王经理又提出了一种选择混合优惠的要求: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5%税率减半征收。今年应纳税28000×50%×25%÷2=1750(元)。同样遭到税务机关的拒绝。按财税[2009]133号文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20%税率是捆绑在一起的。而适用了20%税率,就不能减半征收。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则排除了减半征收的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各取农、林、牧、渔业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一部分,同样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如何理解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告诉王经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多种形式,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等,通常可以同时享受。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可以加计扣除,购进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税额抵免,资源综合利用可以减计收入,还可以享受20%优惠税率,这就是多种优惠同时享受。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减半优惠要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就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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