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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能否继续执行老的优惠政策至期满?

——更新时间:2010-01-29 08:40:09 点击率: 4658
 问题内容:
  企业是一个利用粉煤灰、炉渣废料生产混凝土空心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并通过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05年至07 年已按财税字[1994]001号享受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请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剩余年度还能不能按老的优惠政策享受完。如果不能,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是利用粉煤灰、炉渣废料生产混凝土空心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05年至07 年已按财税字[1994]001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不属于国发[2007]39号及国发[2007]40号文规定的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不能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贵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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