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0-01-05 10:41:48 点击率: 3351
问题内容:
某企业原为集体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为国家税务局,现企业注册类型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按照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规定,变更的企业仍由原税务机关管理,请问这家企业是由地税局管理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税种继续鉴定为企业所得税由原国家税务局管理? |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 “第二条 本法规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说的私营独资企业,如果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那么按规定应缴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其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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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