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鉴证时注意审查往来款项
——更新时间:2009-12-21 09:33:20 点击率: 3065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笔者发现不少企业通过往来款项掩盖税收问题,既给自己埋下了税收隐患,也大大提高了税务师事务所开展鉴证的难度和风险,税务师事务所应给予高度重视。
案例一:笔者在对某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发现一笔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食品公司 100000
贷:应收账款——××机械公司 100000
该会计分录没有附任何单据。对这样一笔分录,乍一看,似乎并不影响企业损益,毕竟都属往来款项,一增一减,对大局无碍。但仔细推敲,却是耐人寻味。如果将这笔会计分录还原,应该是这样做的:
(1)借:坏账损失 100000
贷:应收账款——××机械公司 100000
(2)借:应付账款——××食品公司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对这个奇怪的会计分录进行分析,笔者怀疑两点:其一,企业贸然转销应付××食品公司的账款100000元,可能是因该食品公司已注销,此款成无法支付的款项。其二,该企业贸然转销对××机械公司的应收账款,此款可能系一笔坏账损失。凭着职业敏感,笔者做了大量的函证工作,企业不得已才承认我们的判断是正确的。查清事情原委后,就要对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等。
纳税人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坏账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该企业100000元的坏账损失,未按法定程序报批,不能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可见,该企业无法支付的××食品公司的100000元,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二:在对某食品制造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该企业一张金额50000元的“借:其他应收款,贷:应付账款”的记账凭证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笔者发现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竟是一张项目开具为“中转费”的服务业发票。这不合常理的现象加深了笔者的怀疑。在对该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并进一步核实后,我们终于断定这是企业的一个价外收费项目,是财务人员巧立往来账款名目,企图转移这部分价外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该企业50000元的价外收费应作价税分离,补缴增值税。
隐藏在往来款项中的秘密往往不能一眼就看明白,注册税务师须通过职业判断,经过周密推敲,并辅以大量取证工作才能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