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定点指定培训单位免费培训外省农民工,该培训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财政拨款付外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费,请问该笔拨款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9-08-04 10:27:38 点击率: 3429
根据财税发[2008]151号文第(二)条,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所以该笔拨款不用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