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内资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9-04-17 03:13:40 点击率: 3490
内资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后来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该事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果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在实施新税法后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因未涉及产权的转移,可以不用纳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