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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规定被取消

——更新时间:2009-03-02 05:20:19 点击率: 296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有关人士介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此前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发布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新《办法》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办法》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等内容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相一致。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了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适用情形,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二是明确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办法》,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这就意味着,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将不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三是取消了过去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今后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新《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办法》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法和核定征收鉴定程序等内容,目的是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纳税人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办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通过计算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这种方式下,核定应税所得率非常关键。《办法》明确规定了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税务机关应在该标准内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办法》规定,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则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办法》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有四种: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核定征收鉴定程序。

 

  《办法》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通知》要求税务机关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强调,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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