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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收入的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2009-02-26 10:50:40 点击率: 356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中的规定:
    “四、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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