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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补交时按什么税率

——更新时间:2007-11-09 12:07:26 点击率: 3440
    问:查出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补交时的适用税率是多少?比如1、企业去年亏损10万,但今年税务部门查出去年有5万元应税所得未记入,此时企业需不需补交税?如果补交适用税率是27%还是33%?如果查出是11万元应税所得未记入,此时企业补交税款的计税依据是1万还是11万,税率是18%还是33%?2、如果企业去年适用税率为15%,今年适用税率为33%,其他条件同1,问计税依据为多少,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因此,1、企业去年亏损10万,但今年税务部门查出去年有5万元应税所得未记入,此时企业不需补交税,但要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如果查出是11万元应税所得未记入,此时企业补交税款的计税依据是1万,税率是18%。并且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2、如果企业去年适用税率为15%,今年适用税率为33%,其他条件同1,计税依据为1万,适用税率为15%。并且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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