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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统一全省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每月25日

——更新时间:2017-11-16 04:26:25 点击率: 323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参保人及时办理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现决定统一全省(不含深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25日。本通知由省地税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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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整和起草该意见稿的背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目前全省各地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规定不一致,有的为当月25日,有的为当月最后一日,还有个别地市为次月7日。现行工作中,由于缴费人的征缴数据从地税部门传输至人社部门,以及社保经办部门账务处理等需要时间,对部分月末最后几日申报、缴纳当月社保费,并需要在次月初办理退休或医疗等待遇申领的参保缴费人,将因此导致不能及时领取养老、医疗等待遇,引发征纳矛盾。为进一步统一征缴规定,规范业务流程,保障参保缴费人权益,现制定本通知。

对于调整和起草该意见稿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做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保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申报缴纳社保费期限未作明确统一规定,为解决因此导致的矛盾问题,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部门,有权对我省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作进一步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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