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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目录优惠: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更新时间:2009-02-23 05:31:00 点击率: 2420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5个与《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的税收优惠目录,并明确了执行这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时间、优惠税额的计算等相关问题。有关人士介绍,办理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涉及减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也即将发布。
  至此,纳税人从《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就望眼欲穿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所得税是目前和今后最有筹划价值的税种。纳税人要最大限度获得上述税收优惠,既需要准确理解各个优惠目录的具体规定,还需从整体入手,统筹考虑,在整个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应用5个优惠目录,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所得税整体税负。
  小处着手:准确理解优惠条件是关键
  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记有告诉记者,《企业所得税法》的5个配套优惠目录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都进行了明确,企业必须从小处着手,准确理解每一个规定,谨慎操作。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3个文件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各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李记有说,上述规定看似简单,实际上包含了很多复杂的细节性的规定,企业在具体计算税收优惠时必须谨慎操作。比如专用设备投资额,它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还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如果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如果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就不能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纳税人还需要注意的是,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家介绍,5个目录中类似的比较“苛刻”的优惠条件还有很多。根据一些税收筹划专家的理解,纳税人必须注意的地方至少有以下3点。
  第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该目录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企业产品所含的该目录所列资源的比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事该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通知还明确,企业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同时从事不在该通知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企业从事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税收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专家总结说,纳税人要获得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税收优惠,首先购进的产品或从事的项目要在目录规定范围内,符合目录设定的技术标准、应用领域。其次,企业需要符合文件明确的各项条件。再次,纳税人需要按即将发布的减免税具体操作办法,履行认定、审批手续,准确计算收入和减免税额,申报减免税。这3个环节中哪个环节出错,都可能导致纳税人失去税收优惠。
  专家认为,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设定的主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了国家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产业政策,将会长期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当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因此,纳税人在运用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时,还需具备一定的前瞻性,以应对目录调整带来的影响。
  大处着眼:统筹考虑企业所得税安排
  在前不久由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举办的宏观调控下的税收政策走向高层论坛上,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把2008年称为“企业所得税年”。《企业所得税法》今年开始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已经发布了10多个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相关的配套办法;到今年底,为了使《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到位,有关部门还将发布若干配套办法。他说:“纳税人在关注每一个具体法规的同时,必须从整体上关注企业所得税,统筹运用相关优惠政策。”
  刘桓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税法相比,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有5个颠覆性变化。第一是工资扣除,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统一改为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二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新规定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三是广告费的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在一起,提高了扣除比例。第四是捐赠扣除,新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比例大幅提高。第五是企业年金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虽然上述变化如何具体执行,还有待相关部门出台更细的规定,但如果纳税人能充分扣除上述费用,无疑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纳税人做税收筹划的最高境界是实现政府和纳税人双赢,实现双赢的最好途径是理直气壮地最大限度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刘桓说。他认为,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纳税人要充分考虑各个税种的影响,统筹考虑企业整体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原副院长涂龙力教授介绍,为了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国家将会实施战略性的消费性减税。战略性的消费性减税的一个方面就是要降低间接税的税负。实施增值税转型,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是降低间接税税负的重要途径。增值税转型不仅会直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而且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重要影响。企业购进的生产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进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会增加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用好企业所得税的5个优惠目录,减税效应会更加明显。
  李记有告诉记者,新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后,大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取消,企业很难再通过对生产经营的简单变通和安排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因此,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显珍贵。现在执行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关键问题已经清楚,纳税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操作了。“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为了最大限度用好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眼睛不能仅盯着政策本身,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总体安排!”李记有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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