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务筹划的思考
——更新时间:2009-02-23 05:17:25 点击率: 2202
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主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新税法与原税法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企业应适应新政策,重新思考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问题,加强对专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
一、免税收入的税务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税收入”这一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针对这一政策,将国债在二级市场转让时,应当考虑税收因素,只有当转让所得收益的利益大于应交税款时,才应进行转让。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是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根据这一政策,应尽量避免将公开发行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的股票进行交易。在不影响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以上免税收入,直接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销售费用的税务筹划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在当期扣除,而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将此类支出尽量计入销售费用,就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企业该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例如,企业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部门,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业务费、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公司,上述费用则计入产品成本。所以,企业应单独设立一个销售机构,这样,可以递延企业纳税时间,相应地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
三、投资规模的税务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条件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企业在筹建之初,就应考虑利弊得失,选择筹建大企业还是筹建小型微利企业。当然,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不能因为节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另外,还可以利用临界点进行规避筹划,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正好居于临界点上,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四、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一)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项目的,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只要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
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点。例如,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在生产项目投资之初,就选择了许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项目,如钢铁中的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应用、高强度钢生产等项目,现正享受15%税率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企业应很好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六、从业人员的税务筹划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到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企业支付给每一个特殊职工的月工资为1000元,如按照200%扣除的办法,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1000元,还可另外加计扣除1000元,也就是说,在25%税率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员就业,每月将可享受到25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支付给职工更高的工资,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也就更多。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结合实际,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达到节税的目的。
七、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存货的核算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金额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
(一)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使利润减少,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在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避免企业利润的波动,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但这并不能绝对减少税收,只能相对减少税收。如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先进先出法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把减少的应纳税额延期到以后年度缴纳。
八、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企业应根据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
(一)直线折旧法。直线折旧法的特点是费用分摊均匀,但如果设备损耗较快,企业往往未能在规定的年限内提足折旧费用,就面临着更新先进技术设备的选择,由此造成各期折旧费用偏低而低估成本、高估利润,负担了较高的所得税费用。但是,如果企业在享有税收优惠期间,就应选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是加速和提前提取折旧费。加速折旧法因前几年费用较大,而减轻了所得税负担,企业可以因此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对于企业来说,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相应地增加了公司的营运资金。
例如: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30000元,残值按原值的5%估计,如果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五年内提完,每年的折旧额相同,均为5700元。如果按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也是五年,第一年折旧额为12000元,第二年折旧额为7200元,第三年折旧额为4320元,最后两年为2490元。如果该企业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就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就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九、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等支出,能列入会议费的支出尽量不列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可以调节费用,达到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