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
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