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
粤财法﹝2007﹞32号 | ||
2007-04-02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
有效 |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贯彻落实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关税﹝2007﹞11号文的要求,省内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中央企业除外)进口国家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申请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须通过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然后转报财政部。申请格式应严格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企业退税申请文件内容》的要求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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