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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勿忘按月申报

——更新时间:2018-09-12 10:46:16 点击率: 3955

现如今,个人在两处及两处以上地方取得工薪所得的情况比较普遍。以某员工为例:该员工任职的单位总公司设在北京,分公司设在天津,现该员工由总公司派遣到分公司任职。但总、分公司都给他发工资,那么这名员工是否需要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自己申报,那又该在什么地方申报?什么时间申报?新《个人所得税法》对此又有什么新的规定?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起可以提前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同时可以适用新的扩大低档税率级距后的税率表。新法取消了居民个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须自行申报的规定,改由居民个人就取得的综合所得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但保留了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自行申报的要求,并规定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对于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预扣或预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预扣预缴办法会根据新法的要求重新制定。

那么对该员工而言,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8月-2018年12月,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要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笔者注:分别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做出的不同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那么这名员工所在北京、天津公司应分别为其进行扣缴申报,从2018年10月1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然后由他自行选择向天津或北京(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目前在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中“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这个选项,选受理区(分)局、受理税务所时自行确定是北京或是天津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税务所,并固定不变。

关于申报时间,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告知书》第三条申报期限明确,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按月计征,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那么他应在拿到工资的次月15天内向他选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

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后,该员工作为居民个人,对于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实际发放单位预扣预缴后,次月不再需要自行申报,而是应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但如果非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则仍要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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