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委派人员到境外任职,该人员在境外已完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折合成人民币在国内申报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9-08-06 10:16:31 点击率: 39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的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即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明确: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该外派人员取得境外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在中国办理申报纳税,其境外所得应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