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个人所得税常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未住满183天,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9-05-12 09:48:53 点击率: 4113

  问:某外籍个人2008年度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未住满183天,是否需要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按上述规定,该外籍个人不需要申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