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于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2号)也于2015年11月3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规定,结合实际税收工作,在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对内对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对检举人的类型、检举工作的部门和职责,以及检举事项的受理、处理、管理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等方面增加和细化了操作条款内容,明晰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和检举工作的操作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切实有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告》主要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实施办法》附件文书组成。《实施办法》对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检举人类型、检举工作的部门和职责、注意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受理人员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等内容;明确检举事项的分类处理方式、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规定、查处单位告知检举人查处结果等内容;并明确了检举人与被检举人的权利保护、税务人员的回避制度、保密守则等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实施办法》理解的难点有哪些?
(一)怎么才算实名检举?
答: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在提交检举材料时应署有或者留有名称、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 1.以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单位名义检举的,应提供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2.以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3.以其他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检举时举报中心如何出具受理回执?
答: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时,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其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送达的方式由举报中心视具体情况确定。举报中心出具受理回执前,应要求检举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与检举人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对不一致或者拒绝提供的,举报中心应及时告知检举人,按匿名检举处理。
(三)检举人提供检举材料时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答:首先,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其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最后,举报中心原则上收取检举人提供的与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会计凭据、会计账册等相关资料的复印、复制件作为检举材料。
(四)检举案件有处理期限吗?
答:有期限。首先,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举事项的受理、转办、交办、督办、暂存待查等办理工作(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其次,负责查处的国税机关从收到举报中心的纸质督办函或交办函后3个月内办结,对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查结的检举案件,经审批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查处时限。
(五)如何了解检举案件的查处情况?
答:只有实名检举的案件才能了解案件的查办结果。实名检举案件,按照“谁查处谁告知”的原则,由负责查处的国税机关在案件查结后,应检举人的要求并确认检举人的身份后,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告知的形式由负责查处的国税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负责查处的国税机关确定采取书面告知方式的,应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办结果简要告知书》送达检举人。但必须是在案件查结后,检举案件查结以前,国税机关不会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六)检举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答:国税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同时,《实施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保密规定,如: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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