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法规解读

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缴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5-10-28 02:41:10 点击率: 31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对出口退税款不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进行阐述。

出口退增值税

免抵退是税收的一种形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例题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14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2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1,0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5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180万元,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假设不涉及信息问题,如《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差额问题。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材料等货物,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500×(17%-15%)=5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0,000

(5)计算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1,000×17%-(102-50)-180=-62(万元)

免抵退税额=2,500×15%=375(万元)

应退税额为6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为375-62=313(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为0。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6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1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750,000

(6)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620,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620,000

例题2:引用例题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51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材料等货物,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3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同例题1、

(3)内销产品,分录同例题1

(4)月末,计算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分录同例题1 

(5)计算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1,000×17%-(510-50)-180=-470(万元)

免抵退税额=2,500×15%=375(万元)

应退税额为37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为375-375=0(万元)

2014年1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470-375=95(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3,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750,000

(6)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750,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3,750,000

从上述例题1、例题2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所对应的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或“银行存款”科目,没有涉及到有关收入的科目。出口退增值税,既没有涉及收入的增加,也没有涉及成本费用的减少。所以,出口退增值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消费税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全文废止]第六条规定,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2)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从上可知,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的,取得的消费税出口退税款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取得的消费税出口退税款,应冲减“商品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但是,计提消费性时,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增加了税费,冲减成本和增加税费,两者相抵所得为零,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一样,消费税出口退税款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出口退增值税一样,既没有增加收入,也没有冲减成本,这就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根本原因。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