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我局出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明确省局、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中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便于我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由于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公告分4个档次明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中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具体如下:
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省局稽查局直接办理的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各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局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局(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横琴、顺德)500万元;其他市局300万元。
公告内容在全省地税系统内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6月3日至7月2日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
本公告施行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34号)第三条第(一)点关于省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表述中,“1.涉案税额在700万元以上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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