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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免征"项目的会计处理

——更新时间:2015-09-24 04:12:36 点击率: 4434

增值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税收。

但根据关政策规定,有些经营业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像经营饲料、农膜、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对于经营这些在税收政策上属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有些纳税人也计算增值税,本文拟依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实务考试的重点内容,以案例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某公司购进一批农膜,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农膜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19.5万元。货款已经支付,农膜已验收入库。当月该批农膜已全部销售,取得价款200万元。
     1.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购进农膜时:
     借:库存商品1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

    贷:银行存款169.5

销售农膜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6.99〔2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01〔200÷(1+13%)×13%〕

结转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51(23.01-19.5)

    贷:营业外收入3.51

2.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时,会计处理为:
     购进农膜时:
     借:库存商品169.5

    贷:银行存款169.5

销售农膜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94.17〔2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3〔200÷(1+3%)×3%〕

结转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3

    贷:营业外收入5.83

其实,上面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都是错误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因此可知,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其进项税额应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而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也就是说不用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了。当然,没有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销售货物时自然不能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了。

至于《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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