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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施行的财税政策(含链接)

——更新时间:2022-08-25 12:16:52 点击率: 1866

政策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现就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其他事项实施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2年8月6日)起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政策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41号 

1.  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以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2.  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3.  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

4.  要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

5.  1名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6.  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政策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2〕15号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政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六号

2022年6月2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政策五:《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起施行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评价或认定标准,以附件形式发布。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6个指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包括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研发费用总额、研发强度、营业收入等基本条件,并从专、精、特、新四方面设置13个指标进行综合评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围绕专、精、特、新以及产业链配套、主导产品共六个方面,分别提出定量和定性指标。


政策六:《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政策七:8月1日起,全国范围取消“国五”二手车迁入限制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7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


政策八:《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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