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8年7月底或8月开始施行的税收征管政策
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的通告 2018年第1号
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个人所得税网上扣缴申报服务,有效满足广大扣缴义务人的报税需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将分阶段上线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并同步停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费)客户端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功能。
我市海珠区、荔湾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开发区、南沙区的扣缴义务人(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管辖业户除外)自2018年8月1日零时起,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越秀区、天河区、白云区的扣缴义务人自2018年9月1日零时起,停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费)客户端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功能,其他功能模块正常使用。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全省分两批推广上线[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详细安排请参考图示:
政策4:广东省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涉企软件全面推广无纸化办税 7月27日起数字证书将退出历史舞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使用口令密码的登录方式,不再使用数字证书的登录方式,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可选择使用免费数字证书签名。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已在官方网站发布涉企软件清单,并将不定期更新。纳税人可以自愿为原则,按业务实际选择使用。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已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相关涉企软件的接口标准和接口规范,供纳税人自行开发使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支持纳税人通过接口提交申报数据、申报表单和获取相关反馈信息等。
5、公告自2018年7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相关政策链接: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0号
政策6: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纳税人首次领票2日内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2、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分别是多少?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3、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7: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政策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对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同时取消了《烟叶收购情况表》。对比《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法》在内容上未作实质性改动,所以此次申报资料只涉及文字调整。修订后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9: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7月2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1、明确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2、明确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
3、明确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
4、明确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
5、明确关于拍卖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问题
6、明确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7、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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