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减负个人降费政策
政策一: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广州市中心城区(天河、越秀、海珠、白云、荔湾、黄埔区和番禺区大学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见下表:
序号 |
调整后污水类别 |
收费标准(元/吨) |
|
1 |
居民生活 类污水 |
第一阶梯(0 m3-26m3) |
0.95 |
第二阶梯(27 m3-34 m3) |
1.43 |
||
第三阶梯(34 m3以上) |
2.85 |
||
2 |
非居民类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
1.4 |
|
3 |
特种行业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
2.0 |
番禺(大学城除外)、花都、南沙、从化和增城区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策二:财政部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7〕50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决定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通知提出,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汇算清缴工作。专项资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三: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银行业和保险业2项监管费 财税[2017]52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政策四:7月1日起出入境证件费、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下调
7月1日起,包括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在内的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有所降低,其中,普通护照收费标准,将由目前的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除护照外,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政策五:佛山市工伤保险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费率政策
从7月1日起,佛山市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所确定行业的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准进行浮动,以后每两年进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调整。原社保工伤保险一类费率为0.35%,7月1日起调为一类费率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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